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执474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宏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40号。
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教育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8-3。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辽宁宏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辽宁宏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终结执行申请。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两年内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114执47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福成
执行员 赵显达
执行员 刘增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晟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