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宏泰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宏泰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沈河区六一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19763号 原告:辽宁宏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六一学校,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大营街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宏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六一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因原告辽宁宏泰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宏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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