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宏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亿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辽宁宏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辖228号 原告:沈阳亿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宏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沈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 2023年1月17日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23)辽0113民初953号原告沈阳亿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宏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与2023年5月22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23)辽0103民初16425号原告沈阳亿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宏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原告沈阳亿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称,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885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1月22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本案诉讼费及与诉讼相关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原告代第三人之位行使对被告的债权,《民事案件案由新释新解与适用指南》中明确此情形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管辖。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相关法律规定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原告受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债权后,仍应遵循专属管辖原则,工程所在地位于沈北新区,故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实际施工地位于沈北新区,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3民初953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沈阳亿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宏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2023)辽0113民初953号原告沈阳亿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宏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喆 审 判 员  汤 涛 审 判 员  黄 鹤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