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3民初6076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天津东方(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辽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原告已预交73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卞理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法院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