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汇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汇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民辖终5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汇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北区滨北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原审被告:魏年魁,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松北区。
上诉人哈尔滨汇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9民初9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哈尔滨汇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哈尔滨汇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哈尔滨汇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保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