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民辖终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戴贞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汇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汇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9民初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福田区,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黑龙江龙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哈尔滨汇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请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拖欠工程款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黑龙江省××××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黑龙江省××××区确定管辖法院,裁定驳回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