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02执4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利军,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1日,东胜人,现住康巴什。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11日,东胜人,现住康巴什。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7436019-2.
法定代表人:张子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王利军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8年6月3日10时至2018年6月4日10时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丰田牌小汽车以评估价416517元为保留价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高宝军通过网络竞拍以416517元竞拍成功。经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利军工程报酬1197200元、诉讼费7787元、评估费2800元,以上共计1207787元,应交执行费1437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丰田牌小汽车过户给竞买人高宝军所有;
二、上述车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竞买人高宝军时起转移,竞买人高宝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应予协助办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强
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
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乔 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