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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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8246号
原告:**行,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乾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政和街以东***以南金源大厦2幢1309室。
法定代表人:陈茴,执行董事。
原告**行与被告金华市乾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行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到),由原告**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包大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