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3689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铭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大堰河金地大境花园9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铭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