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1财保536号
申请人:徐州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延长段新盛综合楼1#-1-3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郑集工业园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申请人徐州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后,申请人向本院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徐州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州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
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阴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