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2民初4919号
原告: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13648004XQ,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祥悦大厦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男,1952年2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王晓铮,男,195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季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