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1816号
原告:安徽中顺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泗县中顺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泗城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598676653B。
法定代表人:朱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宇,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镇苗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70574793XE。
法定代表人:董永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树庆,德兴市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徽中顺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中顺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顺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中顺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2元,减半收取计3141元,由安徽中顺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珍
人民陪审员 李允宝
人民陪审员 刘秀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转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