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通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7262668875。
法定代表人:爨春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洪盛,系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丹,系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镇苗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70574793XE。
法定代表人:赵万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455573.05元的财产或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其他单位相应价值的股权。另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18232499.17元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一并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易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