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81民初245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苗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70574793XE。
法定代表人:童永隆,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维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江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