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81民初4号
原告:***,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镇苗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永隆,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元。
审判员 张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能能
书记员沈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