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81执恢9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执行人: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苗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70574793XE。
法定代表人:赵某。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1181执恢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耀文
审判员 杨光林
审判员 程佳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博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