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81执恢6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天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161893815X。
法定代表人:胡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茂林,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苗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70574793XE。
法定代表人:董永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席新波,江西得其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圆,江西得其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卫红,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执行人:范剑,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代理人:席新波,江西得其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圆,江西得其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齐福香,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11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保险、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均设定抵押权,本案未处置。另查,被执行人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江西德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委托京东司法拍卖网拍卖该股份。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本院依法裁定将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西德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235338股股份作价9,977,52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除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3,121,027.98元,截至2020年12月17日已执行9,757,873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未执行3,363,154.98元(未含2017年6月11日以后的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2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河
审判员 胡耀文
审判员 杨光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兴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