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81执恢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天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161893815X。
法定代表人:胡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茂林,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苗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70574793XE。
法定代表人:董永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席新波,江西得其门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圆,江西得其门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卫红,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执行人:范剑,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代理人:席新波,江西得其门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齐福香,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本院在执行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范剑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委托京东司法拍卖网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西德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235338股股份。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西德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235338股股份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西德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235338股股份作价9,977,52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上述股份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时发生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权属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河
审判员 胡耀文
审判员 杨光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兴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