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81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执行人: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镇苗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70574793XE。
法定代表人:董永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1181民初16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金融储蓄机构存款、收入人民币1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佳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兴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