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81执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执行人: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镇苗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70574793XE。
法定代表人:董永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1181民初1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部分借款,双方对剩余款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赣1181执5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河
审判员 胡耀文
审判员 杨光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兴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