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1033号
原告:河南天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阳市生态工业园区纬十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新中飞照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北如意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天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中飞照明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天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