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5075号
原告河南新中飞照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北如意西路2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中飞照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新中飞照明电子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