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4民初2154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纸坊冲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洈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洈水镇洈水大道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洈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计1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