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1566号
原告:**,男,199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湖北洈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洈水镇洈水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70698350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北洈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洈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洈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