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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1564号 原告:***,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男,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湖北洈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洈水镇洈水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洈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2022年3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