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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北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10730号 原告:**,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城区欧庙镇杨威西路69号欧庙社区一楼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湖北洈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松滋市洈水镇洈水大道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70698350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杰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洈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   喜   兵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