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10730号
原告:**,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城区欧庙镇杨威西路69号欧庙社区一楼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湖北洈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松滋市洈水镇洈水大道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70698350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杰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洈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 喜 兵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