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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北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5909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8月6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湖北洈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洈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 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