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5909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8月6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湖北洈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洈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 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