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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湖北洈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1899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被告:***,男,50岁,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湖北洈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洈水镇洈水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洈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2021年4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