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1904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男,50岁,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湖北洈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洈水镇洈水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洈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2021年4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