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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湖北洈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1905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 被告:***,男,50岁,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湖北洈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松滋市洈水镇洈水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湖北洈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