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1905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
被告:***,男,50岁,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湖北洈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松滋市洈水镇洈水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湖北洈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