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3394号
原告:湖北大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源世界中心D座1402室。
法定代表人:姜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亚太欧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2号国贸新都9楼东G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大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亚太欧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大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大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