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执恢307号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锦绣社区迎阳街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528民初72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36××××6028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576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4746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576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36××××5518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576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四、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36××××9460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576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五、冻结被执行人***在兴业银行6229××××005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576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六、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508××××73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576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七、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508××××775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576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八、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906××××11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576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九、冻结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6222××××63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576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十、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1977××××2079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576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十一、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9f@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576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十二、冻结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88××××55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