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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宁县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民初453号 原告:新宁县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锦秀社区迎阳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越城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宁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宁县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宁县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新宁县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宁县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新宁县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