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宁县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8民初1648号 原告: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13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宁县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迎阳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原告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宁县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元,由新宁县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