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8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宁县金石镇锦秀社区迎阳街1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系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住华容县,现常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大桥居巴陵东路202室。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华容县人,住华容县,现常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大桥居巴陵东路202室,系***之夫。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的(2018)湘0528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宁县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执行。
2020年3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于2020年3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新宁县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年3月7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与证券信息,未发现两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宁管理部查询两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未发现有住房公积金。向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两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4月16日,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岳阳市岳阳楼区经开区调查***、***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6月11日,本院对两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库。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通过书面谈话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且未发现***、***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6月11日,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6.6359万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