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执保1319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3号圣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066621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系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泰安市东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光彩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O90070613016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宇塑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村,组织机构代码6731624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市昌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区金星村造纸厂北路路东沿街二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57288294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8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19)鲁0902民初5157号之一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东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宇塑钢有限公司、泰安市昌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8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