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东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民初5157号之一 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6月出生,回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系单位职工。 被告:泰安市东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1年4月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被告:**,女,1964年10月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被告:***,男,1958年7月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被告:***宇塑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泰安市昌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东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宇塑钢有限公司、泰安市昌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泰安市东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宇塑钢有限公司、泰安市昌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8万元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只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