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民初1860号之一
原告: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路42号(中泰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722010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昌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57288294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昌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37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4620元,均由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