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市昌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民初1860号之一 原告: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路42号(中泰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722010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昌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57288294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昌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37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4620元,均由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