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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广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深圳市晶宮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民初7274号 原告:青岛广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深圳市晶宮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广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晶宮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青岛广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广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方 伟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孙 婷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