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民初7274号
原告:青岛广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深圳市晶宮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广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晶宮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青岛广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广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方 伟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孙 婷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