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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广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3民初9223号 原告:青岛广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4号盈福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关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户籍在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户籍在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青岛广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岛广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广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广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8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39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广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