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785执1493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海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天普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潍坊海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天普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柴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