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1517号
申请人***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潍坊海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16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16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