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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2109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保全人: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 区明水街道党校街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淑芳。 被保全人:***,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诉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已提供财产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22)鲁0114民初6520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 京 书 记 员 巩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