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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2506号 申请人:***,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惠镇船北村义和街5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党校街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淑芳。 被申请人:***,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原县腰站镇大**306号。 ***与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查封的财产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