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2506号
申请人:***,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惠镇船北村义和街5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党校街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淑芳。
被申请人:***,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原县腰站镇大**306号。
***与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查封的财产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