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世纪鑫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2408号 原告:山东世纪鑫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道寨山后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党校街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淑芳,经理。 原告山东世纪鑫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世纪鑫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催收拒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世纪鑫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环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