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7872号 原告:***,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党校街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淑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劝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劝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劝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5000元及利息损失;2.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劝业公司承包位于章丘区××街道“***项目”18***园施工工程,其中由被告***负责暖气安装,由***具体施工。2022年7月21日,经***与***结算,***尚欠工程款25000元。***为***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22年7月24日支付。此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 劝业公司辩称,我公司与***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不应承担责任。 ***辩称,***所称的拖欠工程款25000与事实不符。***承包***工程,该工程总价为55366元。***已通过微信转账和直接支付给***的工人***的方式支付了工程款合计为33470元。***承包工程后,在工程质量和进度上一直存在问题,导致***花费12320元的修复费用,并因工程质量问题被发包方罚款6420元。在该纠纷中,***尚欠***3156元(55366元-33470元-12320元-6420元=3156元),并非25000元。***所提交的欠条末尾,***在书写完欠款金额后,本意想写上已经支付的金额,被***抢走欠条,进而提起虚假诉讼。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提交如下证据: 1.2022年7月21日欠条一份,拟证实尚欠25000元。经质证,劝业公司对此不知情;***认可欠条系自己所写,但主张书具时间为2022年7月24日,且已经支付12000多元,实际欠几千块钱;且***没有干完,2楼、3楼主管道没干,分水器没有打压。经审查,欠条系***所书具,欠条下方备注“2022年7月24号支付”,系***承诺的付款时间,其主张欠条为2022年7月24日书具,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对欠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2.劝业公司承包涉案工程的对外公示网页,拟证实工程由劝业公司总体承包,涉案工程包括在总承包合同之内,劝业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劝业公司质证称没有公章,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应以施工图纸为准,且双方又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在实际操作中有增项和减项很正常,应以为实际工程量来结算。退一步讲,即使劝业公司承包了涉案工程,***有资质,也应由***承担责任。***称对此不知情,不予质证。经审查,该证据系招投标对外公示的流程,对此本院予以认定。 3.保险费发票,拟证实为本案保全支付保全责任保险费400元,由劝业公司、***承担。劝业公司质证称对此不知情;***对发票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采取财产担保的方式。经审查,该发票系为诉讼保全支付的费用,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 劝业公司提交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拟证实附件五对于地暖分包划分明确,地暖分包工程不属于我公司施工,有发包方另行分包给其他施工人。经质证,***对合同的内容有异议,认为在招投标竞标的网站显示涉案工程由劝业公司总承包,应包括暖气工程,根据合同不能证实暖气工程排除在外,且合同约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合同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经审查,总承包合同由双方签章,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提交如下证据: 1.***给***的微信转账记录12页及***的两位工人出具的证明,拟证实***已支付给***12000元工程款,且为***垫付工人工资。经质证,劝业公司对此不知情;***对出具欠条之前所支付的款项没有异议。经审查,上述付款时间均在2022年7月21日书具欠条前,与本案欠款无关联性。 2.与“小朱”的微信转账记录三页、与田周伧微信转账记录二页,拟证实***没有干完活,***找其他人干,已经把报酬全部支付。经质证,***对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支付的不是***的工程款,是***的工人工资;劝业公司对此不知情。经审查,上述证据仅能证实***转帐给“小朱”及田周伧款项,不能证实系***未完成的工程报酬,对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3.工程验收清单两份,拟证实***工程金额为55366元;现场施工照片11页,拟证实***的工程质量与进度存在问题,导致***花费相关费用。经质证,***对上述证据均有异议,主张双方应以结算的欠条为依据,验收清单不能证明欠款数额;照片不能证实***的主张;劝业公司对此不知情。经审查,工程验收单载明合同名称为***众园项目门窗、百叶及格栅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标段),且没有落款日期,不能证实幼儿园暖气工程欠***的款项,对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照片不能证实在哪个工地施工,也不能证实施工的费用,对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劝业公司与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劝业公司总承包***幼儿园工程,***负责暖气安装,由***具体施工。***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人工费25000元,2022年7月24日支付。后该款未付,致***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为***提供劳务,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关于欠条书具的时间,欠条约定2022年7月24日支付,说明欠条应在7月24日前出具。***主张出具欠条时间为7月24日,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法官问“既然没有干完,为什么打25000元的欠条?”*****:“因为原告(***)说打个证明条说公司该我钱,他(***)叫工人来给我干活。他(***)承诺3日内干完及打压……”***主张欠条书具时间为2022年7月21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欠款数额:***转账给***及直接支付给***、***的款项均在2022年5、6月,系发生在书具欠条之前,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未提供证据证明***施工存在进度及质量问题,故其主张因***未完工及修理支付费用1232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因***的施工质量不合格被发包方罚款6420元,故***主张扣除12320元及642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22年7月21日***为***书具欠条,应认定双方对人工费进行了结算,***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书具欠条后又支付了款项,***欠***人工费数额应认定为25000元。劝业公司与***不存在合同关系,劝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要求***支付所欠人工费25000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要求劝业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人工费25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章丘市劝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