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民初2021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 被告: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市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6号新动能产业园4号智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被告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劳务费260万元及利息;2.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31日,被告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成武县相马湾步行街一期B1、B2、蓝水湾四期北30#、28#建设工程后,将上述工程主体劳务分包给原告***,原告***组织人员、设备按时、按质、按量完工,经双方结算,截止2022年5月29日被告欠原告劳务费2600000元,上述事实由被告***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劳务承包合同为证,被告不信守约定,借故拒不给付,为此诉至法院。 ***、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劳务费产生项目在山东省成武县内,同时,***于2022年5月29日书面《***》确认被双方于2022年5月29日起以后已就上述工程中的劳务费没有任何纠纷,该案应由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了《成武县相马湾商业步行街一期B区工程合同》和《成武县蓝水湾四期北30#、28#楼工程合同》,该两份合同第十项均约定“4、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向工程所在地管辖区法院提起诉讼”。案涉工程所在地管辖区法院为成武县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当事人有管辖协议,故该案应由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