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执保1034号
申请保全人: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661970100Y,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南外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52374952T,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6号新动能产业园4号智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2022)鲁1503民初34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