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财保95号 申请人:***,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申请人: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6号新动能产业园4号智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52374952T.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