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5364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6号新动能产业园4号智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