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5364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6号新动能产业园4号智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